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国有企业在执行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以下简称离岗退养)政策中,出现了不严格执行规定,随意放宽条件,扩大范围的现象。这种现象如不及时加以制止和纠正,势必给企业改革和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后果。为了维护这项政策的严肃性,确保有关规定的正确执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国有企业职工离岗退养,要严格按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令[1993]111号)执行。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另行规定防岗退养的条件和范围。
二、 国有企业职工离岗退养,必须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富余职工,不属于这个年龄范围的职工,不得离岗退养。对违反规定已办理离岗退养的必须纠正。
三、 国有企业职工离岗退养必须按照职工本人书面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程序办理。凡职工本人未提出申请的,企业不得硬性办理离岗退养,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企业也不得自行办理离岗退养。
四、 虽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但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技术特长和生产经营需要的职工,一般不得办理离岗退养。
五、 国有企业职工离岗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六、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执行职工离岗退养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