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全称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一起来看看劳动法全文内容!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鼓励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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