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林1999年4月28日进入A公司,合同两年一签,最后一期是2009年4月27日到期。2009年3月2日,程林向部门经理提交了60天的病假单和医院诊断证明。
首先依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中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程琳于2009年3月2日向部门经理提交了《病假单》和《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其处于医疗期且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那么程琳享受医疗期期限、享受待遇、起算时间及计算方法该处理呢?依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中“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我们可以通过上述规定和案例中的详情得到程琳依法享受医疗期待遇为6个月且可以累计在12个月内休完,同时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据此规定程琳的医疗期起算时间为2009年3月2日,并且在2009年3月2日至2010年3月2日之间确定。其次,程琳是1999年4月28日进入公司,按公司的规定,程琳已经与公司签了4次劳动合同且在2009年4月27日第4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她本人在公司工作已满10年,自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在《劳动法》中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强调了用人单位在此情形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重要的是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了政策性顺延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的同时在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依据此规定程琳的第4份劳动合同应当在2009年4月27日至2010年3月2日之间的医疗期满之日终止,这样导致程琳在公司连续工作已超过10年,当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政策性顺延情形是否应计算为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之内,政策与地方政策有冲突,但是依据大部分地方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议纪要对这部分内容的规定,是应当算入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的,所以,用人单位再次与程琳签订劳动合同已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前置条件,所以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性质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如果依据上述规定内容和《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其他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所承担的法律风险是什么呢?
③劳动合同续延至情形终止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此类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④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及第七条的规定,未及时依法履行终止劳动合同程序导致二倍工资差额支付法律风险
①程琳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及权利与义务一定要续延至医疗期满才能终止,否则公司会承担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赔偿责任。
②在程琳医疗期满前一个月,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发送《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在意向书中明确提出答复的日期和不答复的法律后果,并且送达员工在原劳动合同中载明的紧急情况下的送达地址且要求员工签收并回执,如果逾期不予答复视同不同意“维持或提高工资待遇”此类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在第四十六条中规定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③如果程琳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在医疗期满前一个月内完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会承担二倍工资支付义务。
④如果在医疗期内员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且办理了离职手续,应当视同员工放弃在《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二条的权利救济且为真实意思表示,在此情形下员工反悔一般不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但用人单位一定要做好相关证据采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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