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是劳达laboroot总结汇编的电子简报,为达粉速递当下最新劳动法规政策、行业资讯,输出专业的实操指引。旨在帮助企业第一时间获取行业一手情报,紧抓政策福利、紧跟行业发展动向、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和人力资本盘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乡村振兴局(支援合作办、合作交流办):
促进农民工及脱贫人口就业创业,是保持就业大局稳定的重要支撑,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关键举措。为深入贯彻的精神,落实、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多措并举稳增长稳就业,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及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就业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34号
一、调整补缴费款期限。按照和本市相关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缓缴期满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完善社保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用人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用人单位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特点,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精准度,确保政策“应知尽知”;通过发布缓缴数据信息、报道企业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政策实施效果宣传。缓缴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继续按规定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申请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
四、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缓缴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要积极主动对接,分类做好服务保障。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数据共享,简化办事流程,实现企业“即申即享”,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2〕5号)规定,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缴费款期限参照本通知执行,缓缴期满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医疗保险费。
六、本通知自2022年1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5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9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2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2021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伤残津贴且2022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伤残津贴。
1.定额调整。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288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07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26元,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45元。
2.托底调整。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4511元/月的,按照4511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2022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含本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4511元/月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照4511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22〕12号
一、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即从2022年1月1日起,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322元提高至342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483元提高至513元。
二、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财政与市、区财政共同承担,除财政补贴外的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市、区财政承担的补贴,先由市财政统一补贴,再由市、区财政结算。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2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深人社发〔2022〕51号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深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10795元/月;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按省同期计发基数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2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31号
三、企业要将工资指导线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以上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支付能力不足、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标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要依法经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且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国有企业应按照中省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后执行。原则上一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企业集团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的备案工作,加大工资指导线的宣传力度,加强企业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充分发挥工资指导线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导向作用,努力提升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级人民,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108号)要求,为加强行政司法协调联动,进一步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司法协调联动,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高度重视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工作,将其作为稳就业的重要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细化措施,建立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工作机制,抓好工作部署,确保本通知要求到位。前期,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就部分地方出现滥用“健康码”等检测查询工具,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问题,已做出相应部署,请结合实际一并抓好。
(一)严格禁止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等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不得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除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
(二)加大招聘活动监管力度。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活动监管,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督促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发布含有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招聘信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履行合法性审查义务的,要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采取行政约谈、曝光等方式督促整改。用人单位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告知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三)加强就业歧视案件审理工作。用人单位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的,劳动者可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个人信息权益等为由,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就业歧视案件,人民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要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劳动者请求人民调查取证,人民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要积极主动进行调查。案件审理中,人民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四)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协调配合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就业歧视情况和统计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司法解释。人民在审理就业歧视案件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含有歧视性内容的,可以将违法行为线索通报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予以核查,并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情况反馈给人民。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要加强对疑难复杂案件和法律适用问题的研讨和交流,通过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普法宣传,警示教育违法者,引导用人单位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遵纪守法、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普法宣传,增强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和守法自觉,从源头上防止过度防疫和层层加码“一刀切”。两部门要畅通各类线上线下举报诉讼渠道,及时受理和查处相关违法线索,最大限度方便维权。同时,要做好相关舆情监测,发生涉及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的重大负面舆情,做到第一时间响应,及时妥善处置,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有效防范化解舆情风险,防止恶意炒作。
天津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2〕90号
由本市企业招用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拓展至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本市企业招用上述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且审核补助时仍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可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补助标准按每人1500元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人只享受一次,且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底。
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指2020年7月份和2021年7月份后,本市教育部门移交的实名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比对下发的高校毕业生信息。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是指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2022年失业登记处于有效状态,后被企业招用参保,且招用时年龄在16-24岁(年龄计算到月)的人员。
天津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补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25号
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医保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8号)、《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10号)和《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2〕51号)规定,已办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缓缴单位),可最迟于2023年底前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单位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提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单位按规定时限补齐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时限补齐的,应从补齐缓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二、202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0640元(月计发基数为6720元)。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37号
一、延长缓缴费款清缴期限。按照湘人社规〔2022〕21号文件实施阶段性缓缴的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缓缴期限届满后,原规定的6个月内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前予以缴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采取一次性、分期或者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切实维护单位职工权益。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做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已依法代缴代扣职工个人缴费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各地社保部门要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对需要办理关系转移、待遇申领、参保终止的职工,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加大缓缴政策宣传力度。为确保企业对缓缴政策“应知尽知”“能享尽享”,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特点,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精准度。通过适时发布缓缴数据信息、采访报道企业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政策实施效果宣传。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我省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琼人社发〔2022〕119号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2022年度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为7599元。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61号)
Copyright C 2013-2030 All Rights Reserved 招聘六人才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07035126号-3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春江天玺6幢 EMAIL:lgwgls@163.com
Powered by PHP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