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下设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产品质量部、市场开发部、技术装备部、工程管理部……
本公司各部门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上一级领导核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考选取事宜。
应试人员的面试,以用人部门为主,人力资源部协助。经考试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试用手续。
一般员工的试用期限为一个月,管理人员试用期限为三个月。期满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聘用;但工作成果突出的,可缩短试用期限。
应聘人员一经录用,即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双方应共同遵守。
新录用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保证手续,并填写相关的文件。
员工请假需提前一天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旷工。但因突发事件不能先行请假的,应迅速向所属主管部门报告并由部门主管代为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亦视为旷工。
全体员工必须明确,唯有努力工作、提髙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的机会,以达到互助合作,提高劳资福利的目的。
(一)不得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或者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者兼任其他单位职务。
(二)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生产技术管理资料及其影印本)超出公司管理范围。
(四)工作时间中,不得随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五)员工在作业开始时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不得吵闹、斗殴;不得聊天闲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七)在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业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接打电话,如确为重要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可接打电话。
(九)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实行,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失职的行为。
(十一)各级员工有违反规章制度,所属该主管知情不报或事后不处理亦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
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
(四)提前下班超过15分钟或超过15分钟后上班,应办理请(补)假手续(因工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其余均视为旷工一天,扣罚20元及一天工薪。
未经请假批准或假期已满而未经续假批准而擅自不到职者以旷工处理,旷工一天计扣除五天工薪,同时停发当月奖金及津贴。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当事人均以旷工一天处理(扣发五天工薪并同时停发当月所有奖金及津贴)
无故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五日或一年旷工达十日者,给予解雇,相应扣发工薪、津贴及奖金。
(八)机器、车辆、仪器及具有技术性工具,非经常使用人及单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此而造成损害,则另要负赔偿责任)。
(三)记大功一次或记功三次,抵消大过一次或记过三次,员工功过相抵以发生于同一月度内者为限。
员工进人本公司头三天应接受人力资源部对其进行的职前训练,同时接受应知应会的考核,合格者方可进人试用阶段。
1、领班(含)以上职位的员工试用期间(三个月)由所属主管或上一级主管负责考核。期满时,考核人应填写有关报告资料及提出意见书,提请上一级主管进行评选(必要时,以采用答辩形式进行),合格者,报呈公司总部备档,核准及公布后方可正式雇用。
2、普通员工试用期间(一个月)由所属部门领班负责考核,期满时,考核人应填写有关报告,报部门主管同意后,呈人力资源部门核准,方可正式雇用。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就其操作、学识、经验、工作效率、勤惰等,随时作出考核,凡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凡领班(含)以上职位的员工,每月应向其主管过职一次(口头或书面),主管应记录后交人力资源部门。
第二十三条各级主管人员对其所属之员工,负有平时工作绩效考核责任。每月应将各项工作情况逐一详列考核表中,详核其工作绩效,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人力资源部门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升迁及培训等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员工年度考核定为每年1月举行,由部门主管考核并由考核小组核定。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或贻误。
第二十五条如因生产或业务需要,公司有权于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指定员工加班,被指定之员工,除因特殊事情经所属主管核准外,不得拒绝,违者以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处理。
员工如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除不发给加班工薪(或补休)外,每次离岗位15分钟以内,扣30元,否则加扣其一天工薪,特殊情况,书面报经厂长批准除外。
第二十八条公司为提高员工素质及工作效率,应举办各种教育培训。被指定参加的员工,非有特殊原因并办理请假手续,不得拒绝参加,否则每次扣50元。
员工应不断研究学本职技能、相互抵砺;各级主管及技术人员应相机施教,以求精进。
视生产或业务需要,遴选优秀员工至各职业训练机构相关班次,接受专业训练,或邀请专家来本公司作系列专题演讲,以增进其本职学术技能,以便利于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二条员工违犯公司管理规定,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査之中,尚未作出给予何种处罚的决定时,应当先下岗停职,如经查明无过失者,可申请复职。但在停职期间,工薪停发,并应立即办理移交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员工。员工如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
第三十四条员工如要提出辞职,应于天前(工人级:25天前;师傅、领班以上级:45天前)提出辞职申请书。呈厂长或经理核准后才能辞职。员工奉准离职后办理移交手续,并将所负责的公物及经办事务逐件列具清册,在监交人监督下点交接任人,并会同接任人员一齐提出移交报告书。
第三十五条员工如离开本公司,均应办妥移交。如果没有经批准辞职或不办理移交手续或移交不清而不上班者,按公司制度处理(旷工一天扣五天工资,旷工三天者开除并扣发全部工资)。如果公司有经济损失还要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处罚的所有金额,转人公司的福利基金,用于改善公司的福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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