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1日,《吉林省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第十四届吉林省会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9月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2023年12月29日我国《慈善法》修订后,省级层面率先出台慈善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吉林省践行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慈善事业发展要求的具体举措,为进一步推动吉林省慈善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条例》共9章54条,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在吉林省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切实保护了慈善、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吉林慈善事业发展的特点。
《条例》强化了政府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在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集中开展主题慈善活动和文化宣传。《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设立“吉林慈善奖”,对慈善事业发展中贡献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进行表彰。
《条例》规范了慈善。强调设立或认定慈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设立登记时,对符合慈善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应同步登记为慈善。慈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设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慈善,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慈善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
《条例》细化了慈善活动。鼓励和支持慈善委托有服务专长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专业化慈善服务。鼓励和支持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慈善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慈善志愿服务。鼓励城乡社区、单位设立社区、单位基金,用于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鼓励和支持慈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加强协作,共同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等慈善服务。
《条例》设立了应急慈善专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建立健全慈善领域应急预警响应机制,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在应急慈善工作中的各自职责,及时有序引导慈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提升突发事件应急慈善活动的效率。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协调、引导开展应急慈善。鼓励慈善、慈善行业建立应急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慈善、志愿服务、志愿者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协调引导,依法开展或者参与应急慈善活动。
《条例》确立了慈善事业的促进措施。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可以通过实施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多种方式,为慈善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慈善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人向慈善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与权利转让相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建立慈善捐赠回馈机制,建立完善慈善事业人才队伍的培养激励制度、薪酬管理制度。
《条例》规范了个人困难求助。《条例》规定,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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