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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7条

来源:招聘六人才网 时间:2024-08-24 作者:招聘六人才网 浏览量:

  第三十七条 【调解仲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为了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按照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完善。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协商调解仲裁特定小额案件和劳动标准案件一裁终局,其他案件提起诉讼的基本程序处理。其中,协商和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选择进行的,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而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具体来说,发生劳动争议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处理:(1)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申请调解。调解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3)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依法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消除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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