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的决定》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决定废止了《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等13部,并对8部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是《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6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
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由于劳动保险条例属于,而劳部发〔1995〕309号属于部门规章。因此,从立法法的角度来看,劳动保险条例的效力应当高于劳部发〔1995〕309号。但是,劳动保险条例颁布于上世纪50年代,劳部发〔1995〕309号在上世纪90年代下发,从“新法优于旧法”的角度来看,劳部发〔1995〕309号确定的病假工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但是,因为存在上述法律依据的不一致,实践中,不同地区立法规定病假工资标准时,选择或参照了不同的依据。
劳动保险条例废止后,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病假工资标准的规定就成为层面唯一法律依据。除非地方另有规定,否则病假工资标准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可。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个月。”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七条关于“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办理”的规定,劳动保险基金项下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丧葬补助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在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下,丧葬补助费和丧葬补助金可否同时享受?或者说,丧葬补助金是否取代丧葬补助费?在实践中,原本确实存在分歧。当然,在劳动保险条例废止后,丧葬补助金将完全取代丧葬补助费,支付丧葬补助费的提法将不复存在。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6个月到12个月工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则规定,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享受抚恤金。
抚恤金以职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其实,“职工养老保险抚恤金取代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观点,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施行时就已出现。
但是,从侧重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考虑,仍有观点坚持“双重享受论”,即职工养老保险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可同时享受。
劳动保险条例的废止从法律根源上消除了这一争论,免除了依法参保的用人单位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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