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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全文_职业指导工作方案

来源:招聘六人才网 时间:2024-10-02 作者:招聘六人才网 浏览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军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

  《最高人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已经2019年3月20日最高人民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

  (2010年7月29日最高人民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20日最高人民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发挥指导性案例对检察办案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根据《人民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三)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第三条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一般包括标题、关键词、要旨、基本案情、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指导意义和相关规定等部分。

  第四条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注意保守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涉案人员隐私。

  第五条省级人民负责本地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整理、审查和向最高人民推荐工作。办理案件的人民或者检察官可以向省级人民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

  省级人民各检察部和法律政策研究室向最高人民对口部门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最高人民经初步审查认为可以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应当通知推荐案例的省级人民报送案件卷宗。

  第六条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或者其上级人民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律政策研究室统筹协调指导性案例的立项、审核、发布、清理工作。

  最高人民各检察厅和法律政策研究室分工负责指导性案例的研究编制工作。各检察厅研究编制职责范围内的指导性案例,法律政策研究室研究编制涉及多个检察厅业务或者院领导指定专题的指导性案例。

  第八条最高人民各检察厅和法律政策研究室研究编制指导性案例,可以征求本业务条线、相关内设机构、有关机关对口业务部门和代表、专家学者等的意见。

  第九条最高人民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由最高人民分管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部分检察厅负责人或者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以及法学界专家组成。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案例指导工作,每年度专题向检察委员会作出报告。

  第十条最高人民各检察厅和法律政策研究室认为征集的案例符合备选指导性案例条件的,应当按照指导性案例体例进行编写,报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后,提交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讨论。

  第十一条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同意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讨论意见对备选指导性案例进行修改,送法律政策研究室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后,报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检察委员会审议备选指导性案例时,由承办部门汇报案例研究编制情况,并就案例发布后的宣传培训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指导性案例,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送法律政策研究室进行法律核稿、统一编号后,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核,由检察长签发。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在《最高人民公报》和最高人民官方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

  各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应当报告有无类似指导性案例,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建立指导性案例数据库,为各级人民和社会公众检索、查询、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应当将指导性案例纳入业务培训,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应用。

  第十八条最高人民在开展案例指导工作中,应当加强与有关机关的沟通。必要时,可以商有关机关就互涉法律适用问题共同发布指导性案例。

  第十九条指导性案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应当及时宣告失效,并在《最高人民公报》和最高人民官方网站公布:

  最高人民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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