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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的范畴立人人才集团——人力资源服务行政监管制度研究

来源:招聘六人才网 时间:2024-10-02 作者:招聘六人才网 浏览量:

  目前我国现行针对行业型规章制度已具备良好的监督管理作用,各地区均有因地制宜的地方性法规来弥补普适性的不足之处,但仍存在较多真空地带。在背景下,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业务模式多元化、用工模式多样化也使得人们可进行多角度、全方位根据自身情况适配的择业方式,这势必会对劳动者自身权益的保护提出新的课题,对人力资源行业的行政监管带来新的挑战。本文将对从事人力资源行业的相关机构和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的关系出发研究其内在逻辑,达成羁束性促进与激励性促进的协调统一,为人力资源行业监管制度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内蒙古自治区地处国土北部边疆,内邻我国多个省份,外邻俄罗斯、蒙古两国,地域广袤、资源丰富、人口适中,总体以第三产业为主,第一、二产业为辅的产业结构拓展经济,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延伸空间。因此,将内蒙古自治区作为地域研究对性,深入研究其人力资源及行政监管制度对地区整体招商引资、扩大内需、科技创新、教育培训、社会保障及优化银商环境等具有深远意义,对边远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深远意义。

  根据已掌握的文献资料显示,学术界对部分主要领域开展了监管制度研究,比如:金融、卫生、财会、大数据等,未对行业中用人取才和合规监督进行深入研究:人力资源机构输送人力时缺乏严格的培训筛选,行政机关缺乏对特殊行业从业的监管备案机制,比如:从业资格证、特殊行业许可证、健康证等,发生企业利益损害。对特定业务形态行政制度研究较为深入,如: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但大部分研究均停滞于早些年间,取得的成果在人力资源行业中应用传统业务发展和监管制度建设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下,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人力资源行业也在发生巨大的变革,主要体现在业务模式的延伸和科技赋能的大数据转化。在此背景下,监管制度亦需完善以应对新市场环境中出现的新问题,从法理学角度分析,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需要实践的累积不断总结经验形成体系化、普适性的行为约束;从实践的角度分析,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企业的合规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有利于行政监管部门的检查备案程序优化。因此,对于前期研究成果的分析与总结必要性要求较高。

  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行政法编纂行政法典,从描述的角度分析,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行政监管法规贯穿在整个行政法体系中。从作用角度分析,行政法可分为行政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三方面内容,本文主要研究行政监督法中针对具体领域的应用分析和研究讨论,但遗憾的是现有成果对行政监督法规中针对人力资源行业整体的研究并不深入。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制度,尽快将行政法法典化,设立了多种专项科研项目支持行政法建设,高校及专职学者纷纷参与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行政法学“四大金刚”(王名扬教授、应松年教授、王连昌教授、罗豪才教授),作出了重大贡献,取得了骄人的成果,为中国行政法学建设创造了巨大学术财富。现有研究主要以理论阶段为体系分析框架,主流学派将行政行为理论作为基准研究其方式、行为目的、监管约束、行刑衔接搭建体系结构,将行政法律关系理论更多的作为教义运用,这使得在实践中尤其是没有实践经验的高校毕业生(主要法学类高校)在处理实务过程中无法将其融合运用,这部分人力资源在人力资源行业通常是看作为(个人利益表现为:收入偏低、任务偏重、合法权益难以维权等),因此,这部分内容的研究仍需要不断完善。

  针对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行政监管研究成果在2008年-2013年间居多,其中对特定行业的具体人力资源管理研究甚广,例如: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顺应新形势变化的行政风险规避、国有企业内部人力资源合规管理行政监管制度的应用、会计事务所适配整改等,均是对某一行业研究具体问题的处理,对特定行业的监管制度完善提供了重要依据,也对特定行业的监管规范作出了很大贡献。笔者认为,行政监管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从事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活动所产生的市场行为都是由自然人组成的,而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是对人力或劳动力进行分配、调整、管理的服务机构,因此,对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进行体系化行政监管是避免企业系统性风险的重要环节。

  笔者认为,根据成果贡献分析可以明显得出普适性的监管对人力资源行业的深入略显欠缺,特定行业提取共同点的体系研究较少,缺乏创新性研究,人力资源行业整体缺乏体系方法研究。实践中产生的疑难问题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事实认定模糊、定责过重或过清现象,当然这与法律本身特质的滞后性有关,需要不断总结完善,体现法律的指引作用、教育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等,尽可能避免或预测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

  根据社会一般人理论,理性经济人在达到劳动年龄和责任年龄后,均需要通过劳动获取自身经济价值。笔者认为现有体系的工作单位可以以常规编制作为区分标准,带有编制的工作主要为行政事业类单位,不带有编制的工作主要为企业单位。因此,分别对这两类进行普遍性研究基本可以反映目前人力资源行业服务现状。企业是一个庞大的综合利益体,避免系统性风险最好的着手点就是从企业合规开始,目前研究大多居于羁束性行政监管,对激励性监管缺乏行业的普遍适用性、创新性、自发性、主动性。行政事业单位具有编制的职工的人力资源管理主要依靠《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约束,但由于部分单位工作任务繁重,受编制限制现有职工无法满足日常工作要求,基于此部分单位采取政府购买、专职特聘等其他形式补充其用工需求,这部分职工应受实际用工单位和外包派遣单位的双重管理,但学界对此方面研究甚少。

  传统研究方式主要以单一业务模式进行分析,例如:劳务派遣行政监督、劳务外包监督管理等,仅限于特定业务的模块化分析,缺乏体系性构建,单模块研究虽然深入但制度分散性高,一方面需求单位可能造成重复性工作,某一项整改内容存在多次上交现象,影响企业生产效率及人力资源配置,企业面对监管的压力较大;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容易形成推诿办公,不同部门的监管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相同点,协调办公容易出现“踢皮球”现象,既不利于监管单位人力资源配置,也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实施,最终无法达成监管目的或监管过渡。传统人力资源行业对人才招聘、人才测评业务的专业性、普遍性认识不够,也导致行政监管制度的缺失,出现了一些风险事件,给用人单位及人力资源机构造成了部分损害,随着时代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虽起到了很大作用,但仍有需要改进之处。

  主流研究区域倾向于一线城市或重点省份,对偏远地区的实际情况了解甚微,对整个经济发展的宏观因素考虑较少,偏远地区受重视程度较低。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其优势在于地广人稀,自然资源充足;其劣势在于环境生态条件差、卫生医疗条件偏低、教育培训水平略显不足等因素。综合以上直接导致本地区人力资源的流失比例逐年递增,尤其是高端人才返乡建设更是微乎其微,大型或优质企业在本地发展困难重重,且各个盟市或区域地区贫富差距相判云泥,循环效率差。虽然在和的政策扶持下,近些年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总体情况仍需下大力气,深耕细作提高发展质量,不断完善地方性建设,充分发挥的报告提出的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因此,内蒙古地区的人力资源行业发展相对较为单一,传统业务居于市场九成以上,创新性突破困难,行政监管政策依靠上位法居多,也导致研究本地区成果捉襟见肘。

  基于上述成果的贡献、影响、优点、不足的综合分析将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在偏远地区行政监管法规研究作为核心切入点展开论述。

  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服务业为核心研究对象,根据全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行政监管现状、发展、稳定、创新等因素类比内蒙古实际情况,研究其优点和缺点、创新与守旧、羁束与激励等全方位、多角度融合分析研究,意在解决当下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以行政监管为引导促使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合规高效能的生产力,形成产业循环发展,保持与经济发展同频共振。

  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官方网站依申请公开的近5年有关人力资源数据、及收集的参考文献综合分析,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行政监管制度为切入点深入研究恰到好处,可以因地制宜对所研究对象进行有效地系统化研究。以切入点为中心发散领域涉及企业合规、内部行政管理、经济发展、行政程序、劳动监察、教育培训、行刑衔接、行政法法典化等相关学术探讨,形成整体行业提取公因式后的体系建设成果,为学术研究作出贡献。

  行政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庞大,学界对行政法法典化的必要性予以充分肯定,但着手方向仍在研究,理论基础与实践应用的结合点是目前研究的分水岭。根据行政法特质,笔者认为应该从监管类型中区别分类,在类型中归纳具有一般性的行业特征二级分类,将其性部分制定行业总则予以规范。显然,人力资源则是其中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原因非常简单:所有的工作都是由个体的人完成的,代表的集体也是由个体组成的,行为的羁束与激励最终会落实到具体的个体形成思想与行动的统一。因此,人力资源范畴内包含的总称既存在于个人行为中,也存在于集体行为中,将其列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研究,是对社会发展的根本生产力提出的监管要求,具有全面性、灵活性、创新性、主动性。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行政监管制度的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就目前收集到的文献资料中可以看出,研究对象主要以实际用工单位为载体开展针对企业的行政监管制度研究,分别对企业内部合规治理和行政监管部门监督两个层次探讨研究,但这些研究中也存在着泛化和具象化的不足。比如,很多学者认为,行政监管引导企业合规发展重点还是在企业自愿自发的开展合规计划,行政监管部门只针对具体的企业个案监督检查;也有学者认为用人单位的择取员工应该以企业自身情况为主,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尊重企业自身意愿。大部分研究表明,在事务中对具象化业务进行行政监管,都能起到监督管理作用,但在需要普遍化管理的行业中不能起到很好的法规指引作用,因此,聚焦行业进行体系化监管研究是极其重要的。还有学者认为从事人力资源行业的企业是按照一般市场化合规监管进行的,具象化业务模式被定义为专项整改进行集中监察管理,此观点对人力资源特殊类业务类型的定义监管稍显不足,有些企业会通过不同的业务渠道隐藏真实业务模式获取不正当利益,规避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综合近年文献资料及相关统计数据,将主体定位于行政监管制度,研究对象定位于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是对行政监管制度完善的重要补充和建议,提出有效观点供广大学者批判,提出假设为学术作出可行性思考,也是本文所述的重要思想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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