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应当完善对应的法制法规,利用好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用政府部门的“有形之手”适度监管和政策的引导作用,与企业共同去探索共享员工模式的规范化和常态化机制。当下的灵活用工模式均由企业自发,缺乏与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行业协会的协调共建。由此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的行业协会也应充当引领作用,通过对共享员工模式的用工性质范围、新旧单位待遇的匹配、相关权责利划分、用工及其合同的之行规范、用工关系的界定、九分的处理办法、劳动者职业的发展和权益保障等提供引导,促进灵活用工在法律上得到落实。
第一,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应改变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充分引进并应用人力资源三支柱管理理论,努力构建属于企业自有的人力资源库,为共享人力资源提供更多的可能。同时与本行业、跨行业的企业合作并一起探索谋求共享员工的新型合作办法,合作思路,以此达到将灵活用工规范化、常态化。
第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自身企业岗位进行比较全面的能力需求评估分析,将每一项具体的工作岗位细化。采用合理的改进工序流程,或者是通过项目进程优化每一个工作,每一个项目。类似方法在海尔的供应链流程再造中可以借鉴,这样可以使得企业自身的岗位可以实现共享化,接纳更多的共享员工,并以此来降低自身企业的用工成本。同时在遇到问题后,对问题进行科学、合理的解决,以减少企业员工流失,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起到了促进作用。
第三,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对员工权益做好充分保障,同时在制定相关协议时,也应该注意共享员工的协议签订应该合理合法,注意划分权责,确保协议清楚界定清楚薪酬待遇、工伤责任等。
对灵活用工工作者来说,坚持不断的学,不断扩展自身的业务范围,注重提升自己跨界复合技能、追求更宽的工作领域、争做多项全能的“斜杠人才”并时刻准备好应对外部风险,进而增强自身就业竞争力和抗风险性,提升个体收入和持续性就业机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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