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社廳發布《關於全面貫徹落實帶薪休假制度的通知》引發公眾熱議。有業內人士指出,該通知的亮點在於強調過程管理,引入信用機制和評價機制,鼓勵和激勵用人單位積極安排帶薪休假。
帶薪年休假,是法律賦予職工的一項基本權利。我國早在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中就確立了帶薪年休假制度。2008年,國務院頒布《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國務院令的形式明確了職工帶薪年休假的權利。但在實踐中,帶薪年休假制度存在落地難的困境。
帶薪年休假為什麼難以落實?從企業角度來說,本質上是基於用工成本的考慮。尤其是制造業企業、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工作強度較大,工作時間較長,職工休假不免導致部分崗位人手空缺、用工成本提高,所以有些用人單位缺乏統籌安排職工休假的意願。從勞動者角度來說,有些勞動者相對於休息更看重收入,也害怕要求休假會影響崗位穩定、晉升機會,在職時往往不敢或不願申請年休假,還有些勞動者甚至不了解帶薪年休假制度。
從監管角度來說,現行法律法規雖然對帶薪休假有規定,但缺乏強制性的安排。比如勞動法對這項休假權利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在實踐中不具有執行力。《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及國務院法制辦、人社部作出的有關規定,在制度保障、監管問責方面也缺乏相應執法,導致企業不落實帶薪休假並不會面臨嚴重法律后果。隻有規定沒有處罰或違法成本不高,帶薪休假制度再好,也隻能成為“鏡中花、水中月”。
“十四五”規劃明確提出,完善節假日制度,全面落實帶薪休假制度。這一制度還被連續多年寫入政府工作報告。而在國家和地方出台的促消費相關文件中,也多次提及落實帶薪休假制度,使其在滿足國人休閑需求、改變集中出游方式和拉動旅游經濟方面發揮作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有政協委員在提案中建議,強制實施帶薪年休假相關政策,完善企業違反法律責任的規定,對企業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假的情形作出明文規定。
筆者認為,強制執行帶薪年休假,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其一,完善法律法規,使帶薪年休假制度具有強制性和可操作性,讓相應執行與違法成本清晰可見﹔其二,指導企業搞好統籌,按照員工職責范圍、生產淡旺季,科學制定休假計劃,避免因職工休假給企業帶來壓力﹔其三,適度解決企業后顧之憂,如對落實帶薪休假制度好的企業給予適當減少稅收等優惠政策,並將落實帶薪休假情況作為企業獎懲、信用、等級評定等重要依據。
同時,監管部門需要主動出擊,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抽查,依法及時懲處違反帶薪年休假規定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還應加強法規政策宣傳,提高勞動者的法律意識,推動形成享受帶薪年休假的社會共識。如此,方能全面落實帶薪休假制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付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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