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18 11:53:41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05期新中国劳动立法受到和高度重视,在继承根据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大量劳动法规。经过延续不断的积累,我们才有改革开放中的劳动三法,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也有了专有程序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而有了独立的劳动实体法和劳动程序法,共同形成了我国独立的劳动部门法系统,为我们编纂劳动法典做了水到渠成的准备。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存在着部门规章多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多于,多于法律的情况。这种状况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都是力不从心的。通过劳动法典的编纂,可以用法典的形式统一、固定和明确劳动者的各项基本权利,系统而规范化地强化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从而对劳动关系进行更加规范和有效的调整。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存在着一事多法和各自调整的不足,表现为同一事项由不同部门来掌控,由多部法律来规范,由多种渠道来解决,由不同责任主体来承担的现象。以反就业歧视为例,我们在《劳动法》中的反就业歧视条款,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禁止就业歧视条款,在《残疾人就业条例》中有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的特别规定。然而,现实中就业歧视的现象并不少见。如果制定劳动法典,并且专设“反就业歧视编”,再设反性别歧视、反残疾歧视等专章,各自对应的法律责任,统一执法和司法尺度,其法律效果就会完全不同于现在的情形。在新兴经济中,平台经济改变了传统经济的生态环境,也改变甚至摒弃了劳动法适用的对象和条件。在业态中,劳动群体由集中变分散,劳动场所从固定变不定,劳动定额由人为变算法,用人单位由咫尺变天涯,劳动关系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导致原本得心应手、应用自如的劳动立法变得削足适履、左支右绌。应对新兴经济的新型劳动立法呼之欲出,须以劳动基准社会化、劳动保护社会化和劳动保险社会化来满足新的法律需求。通过编纂劳动法典,可以将劳动法定位在新业态的坐标上,可以将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进行新扩展,可以为劳动用工提供新规范,从而在历史与现实的交汇点上确立劳动法的新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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