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地方性法规甚至部分规章的规定,此处的遵守不仅要在实体上遵守,还必须要在程序上遵守,否则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就不能成为约束和管理劳动者的有效依据。
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制定时应当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只有履行了上述必要的民主程序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才能够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反之,劳动者即可以主张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违法,不能约束劳动者。
4、编制并发放员工手册,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写入员工手册,同时要求员工签收员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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