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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法律法规《民法典》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

来源:招聘六人才网 时间:2024-10-24 作者:招聘六人才网 浏览量: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的法治意识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典》中与劳动者权益相关的热点法律问题。

  《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者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个区域的,劳动者如不服仲裁裁决的,应向哪个人民起诉?

  《民法典》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中,若劳动者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而起诉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起诉,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起诉。劳动者可以选择自己方便的人民起诉。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不同的有管辖权人民起诉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管辖。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承担用工责任;用人单位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承担用工责任。如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由分立后的单位共同承担用工责任。

  《民法典》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根据《民法典》《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在用人单位因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劳动者的工资、补偿金、社保费等权益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为用人单位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或职工认为对方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违背了自己真实意思而订立的劳动合同,要求确认无效的,可以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如协商不成的,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确认其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 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工伤职工在没有认定工伤、没有鉴定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和用人单位签订了金额相对较低的赔偿协议,劳动者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伤残鉴定结果之日起一年内(或自工伤私了协议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由此可知,即使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提供了劳动义务,既成事实,所以,应参考相同或类似的岗位的报酬给予相应的待遇。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对其财产享有物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因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不得私自留置并处置用人单位的财产。但劳动者可以申请支付令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并保全用人单位的财产,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 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选择权,即劳动者可以请求撤销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约定服务期,职工提前解除合同要赔偿吗?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职工可以提前一个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如签订了培训协议,有相应的违约金条款的,职工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按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平均分摊,将尚未履行期限应分摊的 费用赔偿给用人单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包工头要求赔偿自己垫付的费用及其他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职工加班。职工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职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但其中的内容不能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如不能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禁止员工在一定期限内结婚,因为违反了婚姻自由的规定,这样的规章制度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职工在下班途中遭受自己承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的,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向交通事故肇事方主张赔偿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同时依据《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赔付后,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职工追偿。其赔偿比例可以协商,也可以由人民依过错程度等判决。

  另外,劳动者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等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可以起诉请求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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