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8日,张三进入某公司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固定每月11000元,工作至2023年8月3日。
2023年10月,张三向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8月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26691元。仲裁委裁决后,张三诉到。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公司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后,未与张三签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
对劳动期间,张三主张自2023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公司主张自2023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
一审认为,公司作为企业管理方,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有打卡管理制度,对劳动者就职时间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以张三主张的就职时间为准,结合张三的诉请,计算本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的起止时间自2023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
加付的一倍工资并非劳动报酬性质,其计算应以职工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以职工月实得工资的70%计发。张三每月领取包月固定工资11000元,且存在双休日加班情况,双方均无法明确工资的明细组成,故张三自2023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按照(11000元/月÷30天×12天+11000元/月×3个月+730元)×70%计算,计26691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张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清楚,公司应当向张三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张三在工作期间无需打卡考勤,双休日有加班情况。
依据上述事实,一审认为张三加付的一倍工资计算应以职工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以职工月实得工资的70%计发,并以此为标准计算张三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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