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三明市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市外高校三明生源毕业生总数达3万多人,高校毕业生就业仍然是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近日,三明市政府发布促进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多项举措。
将三明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范围逐步延伸至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以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给予20—100万元资金补助;对在三明市行政区域内,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给予不超过租金50%、且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大学生给予最高额度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该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
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项目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申请省级资助。
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能力强、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生数量多的,并经专家评审确定优秀的创业创新项目,给予3—5万元的资金重点扶持。
继续开展大学生返乡创业行动,推动大学生返乡创业优惠政策落实,在项目资金、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中国创翼”青年创业创新大赛福建省赛和“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创业竞赛展示活动。
积极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辅导班、创业典型巡讲、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会等系列活动。
对到各类企业就业并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本科毕业生,由当地财政发放一次性安家补贴2000元/人。
举办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都能在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对有意向在三明就业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储备,一年储备期内每月发放生活补助300元,并优先推荐就业。
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
积极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就业见活动,并保障毕业生见期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所需经费。
将求职创业补贴对象扩展到已获得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求职创业补贴。
全面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按照和省、市有关规定暂免小微企业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在岗位安排上向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人才紧缺的乡镇基层倾斜,向水利建设、社区服务、养老服务、文化建设、基层服务保障等公益岗位倾斜。
继续对自愿到困难地区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五年的本科毕业生实行学费代偿制,给予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连续发放五年。
继续实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凡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本科毕业生到三明市5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中小学校任教,服务期不少于五年,逐年退还学费,按每人每年5000元连续退费4年。
完善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生活补贴定期调整机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上一年度公布的前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社区计划低200元),确定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按年度进行调整。
县及县以上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门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基层毕业生招考。
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报考市属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5分。落实乡(镇)事业单位对服务基层期满毕业生考核聘用政策,鼓励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留在服务单位或面向农村基层就业。
对在三明市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缴纳养老保险达6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各类人才、先进个人,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
对符合《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明政文〔2013〕128号)文件规定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由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予以定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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