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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的法规【每日学法】农村常见法律法规——劳动用工篇(八)

来源:招聘六人才网 时间:2024-12-26 作者:招聘六人才网 浏览量: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双方维护各自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是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直接证据和依据,是农民工在求职路上的“护身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 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违反上述原则的情况下,农民工有权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君子”合同,也叫“口头”合同。有的企业不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资、工时等权利义务的内容。如订立这种合同,一旦发生纠纷,由于缺乏书面证据,双方各执一词,农民工往往有口难辩。所以,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农民工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合同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此类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类劳 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是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

  在劳动合同中有“工伤自理”“工伤概不负责”、“伤残由个人负责”等所谓生死合同条款,不符有关法律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如果单位在签订的协议中“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劳动者应拒绝签订有这类条款的合同。如果已签,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确认这种条款无效。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在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或自然人,对该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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