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发展,根据《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市场,是指人力资源的供给方与需求方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人力资源交流配置,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供需双方提供相关服务行为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提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应当坚持委领导、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有序的原则,落实就业优先、人才强国、科教兴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等重大战略。
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合法、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科学研判人力资源发展趋势,统筹教育、培训和就业,将就业状况作为办学资源配置、教育质量评估、招生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提高教育供给与人力资源需求的匹配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人力资源畅通流动,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促进人力资源市场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退役军人事务、网信、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帮助。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联系政府、服务企业、促进行业自律功能,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指导监督会员活动,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中,应当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促进人力资源顺畅有序流动。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综合运用区域、产业、土地、财政、教育、科技等政策,完善多层次、多元化人力资源服务体系,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强做优,打造诚信经营、服务优质的示范性企业,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支持和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就业、人才、服务业等相关领域资金,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延伸,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第十二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需要,制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发展规划,引导资本、技术、人力资源等要素集聚,推动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为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各类园区建立人力资源服务联络平台,开展需求监测、用工保障、人才引进等服务。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服务场所、信息网络体系建设纳入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按照规定标准和规范安排服务场地、配备服务设施,整合提升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推动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资源按照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推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均等化、标准化、信息化、便民化。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为家政服务、健康照护、养老服务、托育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提供服务的人力资源市场,引导用人单位发布相关岗位需求,加强供需对接,为劳动者提供便利就业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商务、民政等部门将生活性服务业纳入当地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依托行业协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大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产业园等,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依法开展技术技能人才培训培育。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支持在人才评定、岗位评聘等方面赋予用人单位更大自主权,加强人才创新创业激励和保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和本省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统筹做好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人才的发现、选拔、培养、引进。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才供需对接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特色产业人才或者紧缺急需人才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并保障流动人员在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区域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
鼓励人才向优先发展的行业领域、城乡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流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专项招聘、供需对接、职业培训等服务,建立常态化就业帮扶合作机制。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市场化社会化就业与政府帮扶相结合,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加强产教融合和校企协同,推动人才与产业发展需求对接,为毕业生提供求职招聘、政策咨询、就业创业指导、职业能力测评、职业规划等服务。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加强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残疾人、大龄劳动者、长时间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援助,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招聘、技能培训、职业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覆盖城乡的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分类建设行业性、区域性、特色性的零工市场,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零工服务方式,提供零工岗位收集、供需对接、就业创业培训、困难帮扶、权益维护指引等服务,保障劳动者多渠道灵活就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零工市场和就业服务(驿)站、按需专场招聘等方式,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求职应聘等专业化服务。
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促进互联网平台企业、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用工合作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有效对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人力资源服务跨区域合作,引导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线上线下结合、跨区域协同、各类机构联动等方式,提供联合招聘、精准引进紧缺行业人才等服务。
支持开展人力资源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际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拓国际市场,开展跨境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积极发挥侨智侨力作用,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人力资源服务标准技术、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
第二十二条支持开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人力资源市场交流合作。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资合作机构,并按照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深化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机制,将在闽就业创业的台湾同胞纳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同等享受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创业孵化、职业培训等人力资源服务。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台湾同胞职业资格采认和采信制度,开展闽台职业资格比对,逐步扩大直接采认和采信范围,建立职业资格采认和采信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支持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台湾地区相关行业协会合作,面向台湾地区技能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便捷服务。
第二十四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实施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项目,依法提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以及本省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
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下列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按照和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诚信经营。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下列业务,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住所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并自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住所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个人求职,应当如实提供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个人信息以及相关基本情况。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保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联系方式、录用办法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籍贯、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
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管理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受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委托发布人力资源招聘信息,发现虚假、违法信息不得发布,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已发布的信息应当立即删除,同时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
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和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发布,并对招聘中的活动进行管理。
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和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网络招聘系统、信息系统和用户信息安全。
第三十七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监督电话等事项,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通过互联网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公示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对于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权益。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等提供专业化服务时,应当就劳动报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以及其他权利义务提出合理化建议,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开发、配置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帮助用人单位规避用工主体责任;
(二)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名义,实际上按劳务派遣,将劳动者派往其他单位工作;
第四十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本省求职或者本省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按照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提供一站式基本公共服务;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协调制度,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
第四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就业一体化信息平台,推动完善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实现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各方信息共享,分析预测市场供求变化,为就业群体求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岗位信息发布、岗位推荐、人力资源服务匹配和社会评价等服务,探索建立数字技术领域新兴工种人才库。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测重点行业领域人力资源供求情况,发布人力资源需求目录。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平台,平台按照行业、专业等类别进行分类,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化创新应用,推动信息化平台赋能,实现各类人力资源数据归集融合、合理流动和开发应用,优化人力资源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开发和提供数据,应当依法保障数据安全、保护用户信息。
第四十五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管理、技术、产品和服务创新,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个性化服务。推动人力资源服务转型升级,促进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新业态发展。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数字档案资源库,实现就业失业登记信息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职业培训、技能评价等数据信息共享,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数据信息服务。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以及办事指南和咨询监督电话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可以将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纳入人才引进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从业人员开展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诚信服务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设置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专业,培养行业发展所需人才。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健全信息共享、信息通报、执法协作等机制,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覆盖各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系统,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采集、归类、公示、发布等工作,实现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动态管理。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日常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服务不规范、违法违规风险高、投诉举报集中、发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重点监督管理,并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及时整改。相关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支持诚信合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把用人单位、个人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制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诚信服务示范指标体系并定期评估,依法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五十三条任何和个人有权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为举报投诉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29日福建省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200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九届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是、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
人力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人力资源市场是促进各类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人力资源服务业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载体抓手。的提出,要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的要求,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省委、省政府印发有关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文件,要求推动人力资源市场地方性立法,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做大做强。制定条例是贯彻、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相当一段时间内,人力资源市场被划分为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相应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分别于1998年、2002年公布施行,迄今已超过20年。近年来,我省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日益形成,各地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整合工作顺利推进。面对快速发展的新态势,原有的地方性法规已经难以适应,相关内容与人力资源市场现实脱节的问题日益突出,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放管服”改革等方面问题的规范、统一、优化亟待通过立法予以解决。特别是2018年《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公布实施以来,制定出台新的人力资源市场地方性法规已成为提升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现代化、法治化建设水平的迫切要求。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近年来快速兴起的现代服务业新兴门类。近年来,人力资源服务业及其面临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零工市场就业等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人力资源服务业新业态层出不穷。同时,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也面临着创新能力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综合竞争力不强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制定专门的人力资源市场地方性法规加以引导和规范。制定条例能够为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有力推动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条例(草案)》采用章节式结构,包括总则、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与促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56条。具体情况如下:
为强化政府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服务,更好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条例(草案)》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适用范围,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二条)。二是明确政府职责,县级以上政府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工作的领导,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第五条)。三是明确部门职责,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发改、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条)。四是明确社会参与,工会、、妇联、残联等社会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第七条)。
为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多层次发展,支持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发展,《条例(草案)》从以下五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县级以上政府建立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按照规定使用相关领域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二是县级以上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做好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需要,引导资本、技术、人力资源等要素集聚,推动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三是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高等学校合作,为高等学校毕业生提供求职招聘、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求职应聘等专业化服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四是县级以上政府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加强数字化创新应用,优化人力资源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省政府人社部门推动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系统,实现动态管理;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实施管理、技术、产品和服务创新,建立数字档案资源库(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五是鼓励和支持开展人力资源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港澳台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资合作机构(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有序规范开展,《条例(草案)》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实施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项目,依法提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免费提供相关服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是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的内容作出细化规定,并对备案管理、事项变更等作出规定(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三是规定人社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办理要求及材料目录(第三十二条)。
确立人力资源市场行为规范,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为此,《条例(草案)》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用人单位发布或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招用人员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二是明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的信息保密义务、对用人单位材料的核实义务以及相关禁止性行为(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三是明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相关方案,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应当遵守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四是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第四十二条)。
对人力资源市场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进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为此,《条例(草案)》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体系,人社部门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支持诚信合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二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制定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诚信典型选树和失信行为曝光机制,依法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第四十九条)。三是要求开展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诚信服务等方面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第五十条)。四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第五十一条)。
2月19日,省政府第25次会议研究通过《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决定提请省常委会审议。为做好初审工作,4至6月,庄稼汉副主任与社会委组成调研组,赴厦门、漳州、三明开展立法调研,同时委托九市一区社会委(社会工委)征求意见。6月4日,庄稼汉副主任召开社会建设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邀请部分专家及省直有关部门参与立法论证和审议;社会委加强与省人社厅、省司法厅的衔接沟通,围绕重要条款的制度设计和重点内容反复论证修改,形成草案建议修改稿。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是、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人力资源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就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和支撑。在局第十四次集体学时强调,“要加快塑造素质优良、总量充裕、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现代化人力资源,解决好人力资源供需不匹配这一结构性就业矛盾”,为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2018年,颁布《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对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作了全面规定。近年来,我省出台一系列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极大激发了全省人力资源市场活力,促进了就业创业。为贯彻实施上位法,将我省在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发展等方面的实践探索和有益经验提炼固化,以法治保障人力资源市场繁荣发展,制定我省条例很有必要。
社会委审议认为,省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立足我省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实际,在引导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质量、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体例较为合理、内容基本可行。
一是强化人才培育和引进。引才引智事关我省发展大局,应通过立法推动拓宽引才渠道、完善人才引进政策。建议对人才引进范围作进一步拓展,将第十三条第一款“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修改为“人才的培养、引进”,把人才引育范围由“技术技能”拓宽到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建议强化人力资源服务对我省产业发展支持,第十二条增加“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各类功能区、产业园区、创业园区等建立人力资源服务联络站”规定,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贴近市场一线和企业需求开展用工保障、人才引进等服务;第十三条增加规定,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特色产业人才”作为给予补助的范围,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深度融入产业链。二是促进人力资源协调发展。我省沿海和山区、城乡之间的人才流动存在发展不平衡问题,亟需健全人才流动政策激励机制。建议第十三条增加第二款规定,鼓励和支持人才向优先发展的行业、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流动,推动人才要素有序流动,促进我省各行业、区域、城乡人力资源发展更加均衡。三是补齐生活性服务业人力资源短板。健康、养老、托育等生活性服务业发展需要高质量人力资源支撑,也是人力资源服务业亟需补齐的服务短板。建议第十条增加一款规定,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家政、医疗护理、养老、托幼等生活性服务业提供服务,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业人力资源供给。
一是培育特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针对我省一些地方存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规模小、服务同质化等问题,建议第十九条增加鼓励发展有特色和潜力的中小型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规定。二是完善人力资源职称评价体系。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是推动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建议第二十一条增加第二款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做好人力资源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完善符合人力资源服务业特点、适应一线工作实际的评价体系,鼓励和支持从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三是支持对外交流合作。做好“内联外引”文章,才能为区域协同发展、对外交流合作提供良好的人力资源支撑。建议第二十二条增加促进人力资源服务区域合作规定,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线上线下结合、跨区域协同、各类机构联动等方式开展联合招聘等服务;增加支持本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跨境人力资源服务规定,推动人力资源国际交流合作。
一是加强供求信息监测。围绕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的工作要求,提升政府人力资源信息监测预警等公共服务效能,建议第十六条增加第二款,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测重点领域、重点产业人力资源供求情况,发布人力资源需求目录,定期发布本地区的企业薪酬调查信息。二是探索行业“白皮书”制度。调研中,一些求职者希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包括行业岗位供需、薪酬、职位流动等统计分析数据报告,作为就业招聘的参考。为此,建议第十六条增加一款规定,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流动和薪酬数据报告。
一是禁止就业招聘歧视。建议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促进平等就业。二是规范个人求职信息。求职者如实提供求职信息,对于各方保护好求职者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建议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规定求职者应当如实提供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个人信息以及相关基本情况。三是加强招聘信息审核。为确保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健全完善招聘信息管理制度,建议第三十六条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委托招聘材料的“核实”责任修改为“审查”责任;增加对大众传播媒介、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发布违法、虚假招聘信息的禁止规定,进一步加强招聘信息监管。四是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做好老龄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现实需要。我省劳动力市场有不少超龄从业人员,主要分布在建筑施工、园林绿化、物业保洁、医疗护理等领域,工作强度较大、劳动风险较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常常遭遇维权难的问题。为保障老年人劳动就业权益,同时与《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规相衔接,建议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龄从业人员的,应当依法保障其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权益。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的个别章名、条文内容和文字表述作出修改,在此不逐一说明。
2024年7月22日,省十四届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关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重大决策部署,对于促进人力资源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委、法工委部分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赴福州、泉州、南平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实地察看海峡人才市场、零工市场等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情况,召开专题座谈会和部门、委员论证会,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在福建网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会同省社会委、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等部门对草案进行认线日,省十四届人制委第二十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一、关于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学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人力资源畅通流动、高效配置。建议:一是在总则中明确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有序原则,落实就业优先、人才强国、科教兴国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等战略;二是要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服务,加强创新创业激励和保障,建立健全人才评价体系,坚持向用人主体授权,加大引育人才力度,推动人力资源向优先发展的行业领域、城乡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流动。(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完善多层次多元化人力资源服务体系,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多样化生活需求。
根据组成人员和社会委意见,建议:一是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强做优,打造龙头企业,推动产业链延伸;二是培育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的专门人力资源市场,推动分类建设零工市场,保障劳动者多渠道灵活就业;三是支持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群体就业提供服务。(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至二十条)三、关于深化人力资源交流合作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精神和人社部最新配套政策要求,建议:明确将在闽就业创业的台湾同胞纳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证书统一平台,
面向台湾地区技能人员开展相关便捷服务。同时,促进人力资源服务跨区域、跨境交流合作,支持开展与港澳台人力资源市场的交流合作,积极发挥侨智侨力作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四、关于规范管理人力资源市场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同时要加强服务促进发展。根据组成人员和社会委意见,建议:一是明确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并确保发布供求信息的真实合法;二是增加规定为灵活就业人员、超龄从业人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并保障其劳动权益;三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相应增加政府和部门的服务职责。
(草案修改稿第三十至三十三条、第四十一至四十六条)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对条例第二章至第五章章节名称调整合并修改为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与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与监管”;还对个别条款和文字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9月24日,省十四届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省常委会副主任檀云坤带队赴宁德实地调研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情况,法制委、法工委赴三明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在福建网公开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对条例进行研究修改。11月8日,省十四届人制委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一、关于优化促进就业创业环境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深入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优化促进就业创业环境,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动力和保障。建议:一是在总则中明确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应当坚持委领导,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二是明确保障流动人员在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三是助力新经济新业态发展,带动稳定和扩大就业,明确建立全省就业一体化平台,探索建立数字领域新兴工种人才库。(草案修改二稿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发挥福建对台优势,将具有我省特色的先行先试改革举措上升为地方立法。建议明确建立完善台湾同胞职业资格采认和采信制度,开展闽台职业资格比对,建立职业资格采认和采信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三条)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加强生活性服务业市场建设,既服务就业,又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新期待。建议明确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人力资源市场,引导及时发布相关岗位需求,加强供需对接,提供便利就业服务。(草案修改二稿第十四条)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策部署。建议衔接全国常委会有关决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权益。(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八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增加了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并对章节名称和部分文字进行了调整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
11月26日上午,省十四届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二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表决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法工委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会同省人社厅等单位对草案修改二稿进一步研究修改。11月26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制委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修改三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三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一、关于发挥政府规划引导作用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政府应当发挥规划和引导作用,从教育层面开始积极应对人力资源市场就业需求,适应科技发展和产业变革需求。建议在总则中明确政府应当科学研判人力资源发展趋势,统筹教育、培训和就业,将就业状况作为办学资源配置、教育质量评估、招生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提高教育供给与人力资源需求的匹配度。(草案修改三稿第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提供优质服务。建议规定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强做优同时打造诚信服务示范性企业。(草案修改三稿第十条)三、关于提供就业援助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根据法律和文件规定完善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措施。建议明确规定加强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残疾人、大龄劳动者、长时间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援助。(草案修改三稿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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